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,加强完善合同管理制度,提高基建管理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等文件,及国家、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基建合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使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,搞好合同管理,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极其重要,必须严格遵守,切实执行本办法。
第二章 合同签订流程
第四条 基建处成立商务合同小组,小组成员由处长,副处长和各科长组成,处长担任组长。
第五条 对于施工、监理等合同,由组长组织召开商务合同组会议,研究确定合同条款(包括价格、服务项目、提交时间、付款方式、保证措施等),由组长签署《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》,提交法律顾问审核。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。
第六条 对于可行性研究、环评、测量、勘察、设计、图纸审查、工程量清单等一般合同,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确定合同具体内容(包括价格、服务项目、提交时间、付款方式、保证措施等),由组长签署《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》,提交法律顾问审核。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。
第七条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安装、配套工程(电力、煤气、自来水等、弱电等)合同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,由组长确定由商务合同组或项目组实施对合同内容的审查,组长签署《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》,提交法律顾问审核。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。
第八条 对于全过程管理项目的合同,在招标工作完成后,商务合同小组与中标方依据招标文件共同拟定合同条文,经学校审计处委托全过程审计机构按照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审核,提出意见并修改后,提交法律顾问审核。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。
第九条 合同的委托和内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,并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。
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
第十条 主管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后,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。所有合同均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,建立合同档案和台账。并报送基建处相关科室、审计、财务留存,作为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和资金支付的依据。
第十一条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。现场甲方代表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,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。基建处计划及预算科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、结算事宜。
第十二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严禁泄露合同机密。由于泄露而造成损失,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
第十三条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,主要的解决方式有:和解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。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,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。
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