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请; 1.1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 1.2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,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 2、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,并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。 3、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,现场放验线,需核实实质内容的,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。 4、批准 4.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,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。 4.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,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。 5、核发 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印章。 |